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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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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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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9
视听新规定出台 视频播客向何方 - [追忆死水年华·文]
新闻联播:网络很黄很暴力

2007年12月2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的《净化网络视听环境迫在眉睫》报道中提到,“据广电总局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中心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已经达到6万多家,在传播健康思想文化的同时,一些低俗的内容也在蔓延。主要问题有:淫秽色情节目泛滥,暴力视频增多,恶搞持续不断等。”央视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学生张殊凡,张殊凡在镜头里说:“上次我查资料,突然蹦出一个窗口,很黄很暴力,我赶快给关了。”
随后的几天里,网友们在论坛、贴吧、视频中对张殊凡这句“很黄很暴力”铺天盖地恶搞。但谁都没有想到的是,国家广电总局在元旦前发布的新规定,给了网络当头一棒。

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出台

2007年12月29日,国家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宣布从2008年1月3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规定,2008年1月31日起,只有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的法人才能经营互联网视听节目。
根据《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规定》还指出,互联网视频网站经营需先取得广电总局的视听服务许可;再获得信息产业部的互联网接入许可。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国家广电总局监管中心黄为群视频从业者:观望奔走 等待细则
《规定》突然出台引起互联网视听业界的哗然。目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企业,如土豆网、优酷网、我乐网等,基本上是依赖风险投资发展起来。倘若该《规定》执行,这些网站要么在1月31日前迅速找到国资买家接手,要么关闭。

博客网的创始人、董事长兼CEO方兴东博客网的创始人方兴东:
这次的视频节目新规,核心的要点就在于“节目”的界定。视频内容和视频节目之间的差异,是这个规定影响力的关键。如果规定只是针对狭义的“节目”,就是针对很专业、很规范、很严谨的节目范畴,那么就与电影、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的管理制度对接而已,里面的条目都情有可原,毕竟,互联网不是特区,无法超越现实。作为互联网公司,也大可不必去趟这个浑水。
优酷网:
我们对国家出台的政策都表示拥护。对于规定中的相关标准,优酷网将根据规定中的要求,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尽管此《规定》一出台就引起众多争议,但是目前对他们的业务和工作没有任何影响。事实上,在此《规定》出台前的2004年7月广电总局就曾经颁发过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即所谓的39号令。其中规定,“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优酷网也是少数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互联网企业之一。
土豆网:
我们还在学习规定中,没有什么观点。目前网站并没有受到影响。媒体关心的和我们关心的是一样的,但是这些问题我们也回答不了,需要政府来解读这样一个规定。政府出台任何规定,每个企业都是要遵守的。但是怎么样去遵守我们也不知道,要听政府的安排,如果我们回答任何问题也都是猜测。过一段时间事情明朗化以后,也许会好点。
六间房:
只能说广电总局一直对我们都非常支持,我们也肯定会支持广电总局的工作,具体的细则要等规定执行之后才方便沟通。专家:应该管理,但与所有制无关
对于《规定》,互联网专家谢文认为:
首先《规定》中有很多灰色地带,界定太模糊。如果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在互联网上提供任何视听服务都必须是国有或国营控股,那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其次,视频实际有两大功能,一是个人之间的通讯工具,比如频电话,视频聊天,如同电话。作为通讯工具,在定义上不是广播,不应该归广电局管。那么依托互联网的视频电话为什么只有国营或国有控股的公司才能做呢?这不合科技进步。二是网络电视的功能,这个就归广电局管,可在规定中却没有清楚界定。
所以,我认为其中至少有一条需要加上,互联网公司提供通讯功能的视频不受此规定管理。
《规定》尚有违法嫌疑
与《立法法》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规定》的制定没有“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规定》第一条中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却没有指明“有关”的是哪个法律和国务院哪个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可见,《规定》的制定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资格,属于越权制定规章,依法归于无效。
违背《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通过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进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垄断,限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司只能向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转让股权,限定网民只能购买、使用“视听规定指定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提供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这样做,难以避免相关的权力寻租和少数单位对互联网市场的寡头垄断。
网络视频与播客何去何从?目前中国网络视频行业运营商主要有六类:视频分享类,P2P流媒体类、宽频影视类、视频搜索类、门户类以及电视机构类。
比照《规定》,也许只有电视机构类网站可以不必担心自己不属“国字号”。那么,“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真就成为2008年互联网视频行业的准入要求了吗?
但由于该《规定》本身言辞模糊,而且相关政府部门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做出详细的解读,谁都不得而知。
对于广大的网友,在家制作视频自然不会受什么影响,但不会再有以往那样好的网络传播渠道了。草根们倘若想像胡戈那样,凭借自己的才华制作视频,并一夜成名,可能性还有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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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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